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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785号罪犯李仁,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长汽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1423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1423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大军、刘洋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刘某某在桃园时尚旅馆经常骚扰被告人李仁的妻子孙某某,于2014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仁及同案王加生饭后回到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农大街与革新路交汇的桃园时尚旅馆,遇被害人刘某某在旅馆内骚扰李仁妻子孙某某,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仁、同案王加生共同将被害人刘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李仁持店内灭火器砸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颅脑外伤导致脑挫裂伤,脑挫伤,脑功能障碍死亡。被告人李仁系自首,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救,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二审期间被告人李仁亲属积极赔偿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一监区参加一线机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获得考核积分10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65.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