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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泳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泳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51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治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云典,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升水镇。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泳钊,男,198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双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泳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