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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合福与崔金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合福,崔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罗合福,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崔金柱,男,生于1964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合福与被执行人崔金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合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合福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2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