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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玉芳诉被告孙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芳,孙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4029号原告:安玉芳,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孙博,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安玉芳诉被告孙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芳、被告孙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玉芳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后期双方经常争吵,被告还曾动手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孙博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安玉芳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安玉芳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玉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玉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