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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申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星火、朱六龙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星火,朱六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申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星火,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农民,住彭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六龙,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农民,住彭泽县。再审申请人朱星火与被申请人朱六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4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星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艳丹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劳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