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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焦旭东与杨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旭东,杨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焦旭东,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会,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焦旭东与杨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建会向申请执行人焦旭东支付货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负担执行费620元,共计4859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院救助申请执行人焦旭东案件款50元,剩余案件款48545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