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G40620315M。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日明(特别授权),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偿还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6063.32元(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1执恢30号。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明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明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限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清债务;二、被执行人陈明自愿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5元,限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完毕;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恢3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