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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桂娥申请李美花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娥,李美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特8号申请人:陈桂娥,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申请人:李美花,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申请人陈桂娥与被申请人李美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陈桂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桂娥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彭 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