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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2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郑成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郑成尧,胡美琴,郑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乡高枧方下洋开发区甬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50690。法定代表人杨斌。被执行人郑成尧,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胡美琴,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建勇,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成尧、胡美琴、郑建勇(2016)浙1022执29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建勇名下有一辆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为浙J×××××、一辆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浙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执行人郑建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2、查封执行人郑建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