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明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明,北京北方邦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北方邦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御路四层1-00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龙。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方邦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958号裁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5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