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辉煌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兴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辉煌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兴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090号原告深圳市信辉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木墩旧村金源宝工业区第十八栋厂房、第十九栋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9348W。法定代表人龚新好。委托代理人黄志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新兴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下石家第二工业区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778376。法定代表人高令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扬书记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