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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02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员工。原告刘某诉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分期购消费贷款三方协议》的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分期购消费贷款三方协议》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协议签署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