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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