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两江新区支行与江声、重庆杰比西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重庆杰比西科技有限公司,刘建,黄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声,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负责人:胡保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陵。原审被告:重庆杰比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A。法定代表人:彭金贵。原审被告:刘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审被告:黄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上诉人江声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原审被告重庆杰比西科技有限公司、刘建、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做出(2016)渝011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江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兴东、向川,代理审判员钟慧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的审理。2017年6月14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上诉人江声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调查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7元,减半收取6538.5元,由上诉人江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