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村锦俊纺织厂、徐福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锦俊纺织厂,徐福廷,毛莹,马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村锦俊纺织厂。被执行人:徐福廷。被执行人:毛莹。被执行人:马淑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锦俊纺织厂与被执行人徐福廷、毛莹、马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福廷名下房权证号为x××x房产、毛莹名下房权证号为X××X房产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村锦俊纺织厂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