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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宇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宇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307号原告姚宇涵。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陶珠路3号。代表人谢刚,该支行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17号金龙大厦。代表人刘明尧,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宇涵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宇涵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宇涵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姚宇涵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