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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大地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治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大地建材商行,胡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大地建材商行。被执行人:胡治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大地建材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欠款及利息164525元和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治华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故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111执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