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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某村民小组与李一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李一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民初389号 原告: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一某,该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一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一某。 原告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与被告李一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负担(已缴)。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裕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