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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黔东工业园清溪镇江光屯,组织机构代码58414802-4。法定代表人唐小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有存款3736.78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故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可以获得案款3736.78元,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案款26263.2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6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增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