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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华小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华小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687号申请人:张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墨池街**号*幢*单元*楼*号。被申请人:华小斌,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东风村***组。原告张磊与被告华小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小斌的川AB21**东风牌货车予以保全。担保人邱隆蓉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川FP58**小型轿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华小斌的川AB21**东风牌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二、对担保人邱隆蓉提供的川FP58**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