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3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海攀、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攀,苏维,徐颖莎,李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319号之二申请人:梁海攀,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徐颖莎,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李银娟,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梁海攀与苏维、徐颖莎、李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梁海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海攀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攀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8元,由原告梁海攀负担。审 判 长 朱朝武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