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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斯良全与王利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良全,王利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582号原告:斯良全,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被告:王利均,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原告斯良全与被告王利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斯良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