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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秦妙侠与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妙侠,潘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98号原告:秦妙侠,女,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潘国伟,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妙侠与被告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妙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国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秦妙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潘国伟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