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清,郑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3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素清,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郑建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仪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和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已执行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剩余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素清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建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郑建明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