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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清,郑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3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素清,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郑建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仪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和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已执行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刘素清与郑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剩余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素清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建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郑建明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