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仁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仁炳,何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城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凯,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穆仁炳,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何怀英,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穆仁炳、何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穆仁炳、何怀英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270000元及利息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7796元和执行费39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穆仁炳、何怀英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7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并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