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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彭志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彭志敏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148号原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金州新区金州大道西208号。法定代表人:肖凯初,现于湖南坪塘监狱服刑。诉讼代表人:神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99号政力大厦705房。法定代表人胡晟。被告:彭志敏,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彭志敏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债务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神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