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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世会与重庆市荣昌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会,重庆市荣昌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739号原告:邓世会,女,194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林、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楠木沟村,注册号500226000003369。法定代表人:雷重远。原告邓世会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邓世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世会负担。审判员  何显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