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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容留卖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女。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8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其自己经营管理的新红楼旅店内容留李云霞卖淫,民警将嫖娼者王有福及卖淫女李云霞当场查获。2016年11月7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其自己管理经营的新红楼旅店内容留李小英卖淫,民警查获了嫖娼者孙贵波、王八斤、董小军及卖淫女李小英。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容留卖淫女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9月27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鄂托克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卖淫女李小英处保全了150元嫖资,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150元嫖资,依法予以没收。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15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海 燕审 判 员 阿日古娜人民陪审员 牛 建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