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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审8号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利国、郭宇,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生。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铁市)食药监食罚[2016]00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