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审8号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利国、郭宇,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生。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铁市)食药监食罚[2016]00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