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孔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孔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465号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韩荣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军,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