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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洋、曹庆大与罗杨、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曹庆大,罗杨,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曹庆大,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罗杨,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曹庆大与被执行人罗杨、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杨在国网营口供电公司每月冻结3000元,杨丽娜在大石桥市财政局工资每月冻结3500元。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于洋、曹庆大同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志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