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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书文、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97号赵书文、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你(或你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漯民终字第4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40.19元和利息1790.32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其他诉讼费用3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