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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与刘丽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刘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保51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580239156,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法定代表人:王伯林,经理。被申请人:刘丽鹏,男,1989年出生。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丽鹏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现金5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刘丽鹏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丽鹏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沙吉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