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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春国、毛席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刘春国,刘忠华,王宗花,石明玉,毛席芬,徐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36710140245。被执行人:刘春国,男性,汉族,1960年05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忠华,男性,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王宗花,女性,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石明玉,女性,汉族,1971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毛席芬,女性,汉族,1963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徐永祥,男性,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春国、毛席芬、王宗花、徐永祥、刘忠华、石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