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春国、毛席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刘春国,刘忠华,王宗花,石明玉,毛席芬,徐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36710140245。被执行人:刘春国,男性,汉族,1960年05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忠华,男性,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王宗花,女性,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石明玉,女性,汉族,1971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毛席芬,女性,汉族,1963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徐永祥,男性,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春国、毛席芬、王宗花、徐永祥、刘忠华、石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