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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韩庆新、宋道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韩庆新,宋道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初2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新,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未到庭)被告宋道春,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夷陵区。(未到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韩庆新、宋道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朱友学、审判员周云、人民陪审员周蓉丹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称,2012年9月,被告韩庆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账号21×××37,被告使用该卡消费未按时还款。截止2016年3月19日,该信用卡共产生欠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合计132347.81元。被告宋道春系韩庆新之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费用132347.81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庆新、宋道春电话失联,经邮寄、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3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被告韩庆新在原告处办理了建行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额度20万元,对应账号22×××47,被告宋道春作为申请人韩庆新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共同还款。2012年11月,被告韩庆新再次向原告申办一张信用卡,对应账号21×××37。后韩庆新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消费未按时还款。截止2016年3月19日,账号22×××47的信用卡产生欠款本金69327.49元、利息10449.8元、费用7202.33元。账号21×××37的信用卡产生欠款本金36116.45元、利息6517.01元、费用2734.75元。因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约定条款、信用卡对账单、上门催收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两被告所签账号22×××47的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韩庆新提供了信用卡授信服务,韩庆新应按信用卡协议及时偿还欠款。宋道春作为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共同还款。现两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还该卡本金及利息、费用。原告和被告韩庆新所签账号21×××37的信用卡,无宋道春签字,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认定该卡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宋道春承担该卡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若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庆新、宋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连带偿还截止到2016年3月19日时账号22×××4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9327.49元、利息10449.8元、费用7202.33元。两被告并以本金69327.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新增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电脑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韩庆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截止到2016年3月19日时账号21×××3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6116.45元、利息6517.01元、费用2734.75元。韩庆新并以本金36116.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新增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电脑系统显示为准)。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46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用合计3546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学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