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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代平与孙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平,孙加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004号原告张代平,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柏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加忠,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张代平诉被告孙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代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代平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