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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军与台州阳光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台州阳光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87号原告:蒋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台州阳光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0号。法定代表人:俞伟明,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与被告台州阳光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军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军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