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王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王昱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210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儒侗,系该银行职工。被告:王昱梅,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王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