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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裴关虎、张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关虎,张政委,李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428号申请人:裴关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政委,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小翠,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裴关虎诉被申请人张政委、李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翠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铭德小区3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72997元),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关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小翠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铭德小区3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一套,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裴关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