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忠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27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忠武,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忠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忠武未予履行。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