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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忠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27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忠武,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忠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忠武未予履行。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