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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胖丫水产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胖丫水产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71号原告: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伟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胖丫水产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明。原告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胖丫水产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由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