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苗书美、何保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书美,何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苗书美,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何保元,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苗书美与被执行人何保元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40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苗书美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保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155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