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林光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齐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安装家具的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交付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在合理的期间内就质量问题向被上诉人沈阳铖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记录等新证据,使一审法院确定法律事实所依据原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再确实充分,本案基本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本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充分梳理和审查证据材料确定本案基本事实后,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洋丽晶(沈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健审 判 员 赵卫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