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文龙与张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龙,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龙,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新,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杨文龙与张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自觉履行人民币4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