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执行张丰收、郭传宾、郭宗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丰收,郭传宾,郭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娟,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丰收,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传宾,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宗凯,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丰收、郭传宾、郭宗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丰收名下的抵押物予以查封,限额30万元。(2017)豫0482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