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奀英、陈加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奀英,陈加星,余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周奀英,女,1954年11月2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加星,男,1973年12月2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余晓萍,女,1972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加星、余晓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人周奀英赔偿款790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8545.2元,但被执行人陈加星、余晓萍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加星、余晓萍在银行的存款8545.2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加星、余晓萍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佐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