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卡行���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89号原告西安卡行天下供应��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号物联网大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3111835456。法定代表人姜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昌全,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男,该公司财务经理,住该公司。被告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与太华路延伸段惠达物流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TYAA00G。法定代表人王峰。原告西安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卡行天下物流园区仓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三年。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在2017年5与额9日未经其同意擅自退租,给其带来了巨大损失,且被告一直未支付租赁期内产生的九个月租金53490.78元。诉请:被告支付租金53490.78元;承担违约赔偿金17830.2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西安沣汇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