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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君光与吉克果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君光,吉克果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美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6执3号申请执行人:彭君光,男,汉族,住四川省美姑县环城路。被执行人:吉克果果,男,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执行彭君光与吉克果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6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特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瓦西牛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