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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彬、王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王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李彬与被告王焰、俞琪、汪月萍、罗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王焰归还原告李彬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合计52万元,于2016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按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焰履行,即要求被告王焰归还原告李彬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对被告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14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焰名下车牌号为浙D×××××、D5W135车辆,上述车辆经查找无着,未实际查控,���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焰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本案难以执行,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李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