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进志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林建通,行长。被执行人陈进志,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B)。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进志银行卡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再兴